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办法》、湖南省总工会《湖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实施管理细则》(湘工发〔2018〕2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慰问费的使用与管理,做好在职教职工的慰问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领取工资并缴纳工会会费的在职在籍教职工工会会员。
第二章经费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三条在职教职工慰问费从学校行政下拨经费和工会经费中支出。
第四条具体开支范围:
(一)七个法定节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为在职教职工发放节庆物资。
(二)在职教职工生日、结婚、生育、退休离岗慰问和劳模慰问。
(三)在职教职工生病住院、困难慰问补助。
(四)在职教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去世后祭奠慰问。
(五)缴纳参加湖南省总工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费用。
第三章发放标准
第五条节日慰问。国家规定的七个法定节日,为在职教职工每人每年发放不超过2100元的节日慰问品。节日慰问品可发放实物或者指定商店的物品领取券(提货单)。
第六条生日慰问。为在职教职工每人每年一次性发放不超过300元的指定蛋糕店的生日蛋糕券。
第七条结婚、生育慰问。对在职教职工结婚、生育,由校工会委托分工会看望,并给予不超过1000元/人的慰问品。
第八条退休离岗慰问。对在职教职工退休离岗,由校工会委托分工会或工会小组召开座谈会予以欢送,发放不超过1000元/人的纪念品。
第九条劳模慰问。对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的优秀教师、劳动模范等称号的在职教职工,经校工会主席办公会同意,在每年“五月工人阶级宣传月”进行慰问,并给予1000元/人的慰问金。
第十条住院慰问。对在职教职工生病住院(急诊、留观除外),由校工会或分工会看望慰问,并给予1000元/人的慰问金(一年内多次住院的只慰问1次)。
第十一条春节慰问。春节前夕,由分工会摸底申报,校工会审定,对在职困难教职工进行慰问,慰问金1000元/人。
第十二条日常困难帮扶慰问。在职教职工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校工会根据在职教职工具体情况,可以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慰问金,每户在职教职工每年原则上只能慰问1次。
第十三条祭奠慰问。在职教职工不幸去世,由校工会、分工会慰问,并给予2000元的慰问金;在职教职工的直系亲属(包含夫妻双方父母、配偶、子女等)不幸去世,由校工会委托分工会慰问,并一次性给予1000元的慰问金,同时可一次性领取100元的花圈费用。
第四章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经费使用严格执行学校预算,按照《湖南第一师范学院财务报账管理办法》(湘一师校字〔2018〕30号)等财务相关制度,规范报账流程。
第十五条福利物资采购严格按照《教职工生活福利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湘一师党字〔2017〕69号)执行。
第十六条工会经费使用情况,每年由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负责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学校第三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教职工住院探望及丧事办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中共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委员会
2020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