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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一师工字[2020]6号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教职工权益保障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
作者: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06日 10:19 点击数: 来源: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妥善处理学校内部劳动、人事争议,维护学校和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工作秩序,促进学校的管理和改革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教职工权益保障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是依法建立的负责调解本校内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组织。本条例所称教职工是指我校具有事业编制和非事业编制聘用A类人员。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学校与教职工之间发生的有关教职工权益保障与劳动人事引起的争议。

第四条调解劳动、人事争议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自愿的原则,着重调解,及时处理。

(二)平等的原则,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三)合法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进行调解。

第二章调解组织

第五条调解委员会产生及人员组成。调解委员会设委员9人,分别由教职工代表3人、校行政代表3人、工会代表3人组成,被调解当事人所在部门党政负责人列席会议。教职工代表从教代会推举产生的代表库中随机抽取3人;校行政代表由校长指定;工会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推举产生。调解委员会至少有一名女职工代表出任。

第六条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工会主席或常务副主席担任。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工会,负责接待、登记、记录调解、调解书的制作、档案管理、印章保管等工作。

第七条调解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与学校工会委员会一致。任期内委员调离学校或变换岗位时,由原推举单位或组织按规定另行推举或指定。

第八条调解委员会成员应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

第九条学校应支持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在办公地点和物质上予以保障,其经费由学校承担。

第十条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调解本校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二)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三)对教职工进行劳动法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第三章调解程序

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调解,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教职工权益保障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书》。

第十二条 调解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在征询对方当事人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调解劳动人事争议,应当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结束调解工作,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十三条调解委员会按下列程序进行调解:

(一)指派调解委员会成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做好笔录,并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字或盖章。

(二)调解委员会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调解委员会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合同或协议公正调解。

(三)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并监督双方当事人执行。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姓名、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

(四)调解不成的,应制作调解终止意见书,说明情况,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


第四章调解纪律

第十四条调解委员会成员应遵纪守法、公正廉洁,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不准泄露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五条调解委员会成员为当事人亲属或与争议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有权以书面形式申请,要求其回避。调解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及时做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第十六条劳动人事争议的当事人应遵守调解纪律和调解秩序。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应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言行。在调解过程中故意伤害调解委员会成员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违纪违法的,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学校第三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条例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工会委员会

2020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