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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一师党字〔2021〕60号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师德先进个人”评选及奖励条例
作者: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06日 10:27 点击数: 来源: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师德师风建设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落实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及《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若干规定》(湘一师党字〔2019〕60号),推进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制度化、常态化,树立师德标杆,激励广大教师争做“四有好老师”。经学校研究,决定在全校开展“师德先进个人”评选活动。为保证评选活动的公平、公正,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评选名额

学校“师德先进个人”评选,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评选的“师德先进个人”不多于15人,其中包括一、二附小各1人。


第二条评选对象和范围

1.在“三全育人”中,师德高尚、表现突出且能出色完成本职工作的全校教职工。

2.一线教师评选比例不低于80%。

3.凡已获评我校“师德先进个人”者,五年内不再参评。

第三条评选条件

1.爱国守法。热爱祖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教育教学中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严于律己,自尊、自强、自省、自律,作风正派。

2.爱岗敬业。坚定职业理想,坚守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勤于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教学效果突出或在指导学生科技创新、社会实践方面成绩突出。专职教师每学年内承担教学的实际课时,应超过本单位教师的平均值,具有很强的奉献精神与创新意识。

3.热爱学生。坚持以学生为本,关心爱护学生,在课堂教学、课外活动和师生人际交往中积极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人文素质教育。在立德树人、热爱关心学生等方面事迹突出,深受学生爱戴。

4.严谨治学。恪守学术规范,无教学事故和学术不端行为。

5.团结协作。积极参与学校或院(部)、教研室组织的学术交流及科研攻关等各类集体活动,爱护学校荣誉,能模范地处理个人和集体、竞争与协作的关系。热心教学与科研方面的公益性工作。

6.廉洁从教。自觉抵制社会上不良风气影响。不假公济私,不损人利己,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具有高尚情操。

7.违纪违规、师德失范者,实行一票否决。

第四条评选办法及程序

1.评选工作由校工会、人事处具体组织。

2.分工会在所属党总支的领导下,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民主评选推荐工作,每个分工会可推选1-2人。

3.各分工会推荐的“师德先进个人”候选人,须在分工会公示无异议后再填写《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师德先进个人”候选人推荐表》,并附照片、先进事迹材料,一并报送校工会。校工会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在征求人事处、教务处、纪委办公室意见,无异议后组织评审。

4.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党委行政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财务处、工会、团委、教学评估与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校督导、学生代表共13人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各分工会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评审。

5.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入选人名单,并报学校党委审批通过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学校下文予以表彰。

6.对获奖者颁发“师德先进个人”荣誉证书,每人奖励2000元。

第五条本条例自教代会通过之日起施行。2014年12月5日颁布的《“师德师风先进个人”评选及奖励条例》(湘一师党字〔2014〕56号)同时废止。

第六条本条例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中共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委员会

2021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