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增强学院的凝聚力,根据中共中央提出的“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和全国教育工会印发的《关于建立职工互助补充保险的意见》的文件精神,为因突发急难而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教职工提供一定的经济援助,特设立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教职工重大生活困难帮扶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二条 基金来源主要有四个途径:
(一)学院拨款。学院每年拨给基金10万元,直至基金总额达到200万元时,学院停止拨款。如果基金总额低于200万元需要学院再拨款,由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学院党委研究决定。
(二)在职教职工(含校办产业正式职工)和离退休教职工的自愿捐款。
(三)社会各部门、各单位的赞助。
(四)学院“慈善一日捐”活动的捐款。
第三条 对捐款金额在1千元(含)以上的单位、团体和个人,颁发捐赠证书。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四条 基金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的组成
基金管理委员会共由15人组成,其中院领导、院工会及经审委、财务处、人事处、监察处、审计处、离退休办、后勤处(医务室)各1名,职工代表6名。具体人选由院工会与有关部门协商提名,经院工会委员会表决通过,再报院党委会审定。
第六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及其组成机构的职责
基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负责拟定基金筹措方案、资助政策和资助方案等。
基金收入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为:负责基金收缴入账、资助报销工作,由院工会、财务处设立专门账户,承担收支记账业务,按财务制度汇总后定期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供书面报告。
基金资助审查小组的主要职责为:负责受理资助申请,提出资助意见,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由院工会、人事处、监察处、后勤处(医务室)具体承担审查业务。
基金监督小组的主要职责为:负责基金收支的监管、审查,确保基金公正、公平、合理使用。由院审计处检查、监督。
第七条 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应以书面形式向院工会委员会、经审委员会和教代会专题报告具体收支及资助情况,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八条 学院工会负责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帮扶对象及条件
第九条 本院教职工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可申请基金资助:
(一)因癌症、瘫痪、器官移植或其他重大疾病造成医疗费用过高而使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二)因火灾、水灾、雷击等灾害造成财产损失严重而使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三)因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第五章 基金资助程序
第十条 基金资助程序如下:
(一)由教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属分工会(离退休职工由离退休办)初审后送交学院工会,由院工会提交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
(二)基金管理委员会调查、核实后,拟定资助方案。基金管理委员会拟定资助方案时,须有2/3(含)以上的成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资助方案、基金筹措方案和资助政策经工会委员会讨论并通过后报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审定。
第十二条 资助方案被批准后,资助金额一次性发放到位(特殊情况除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委员会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二O一一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