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是学校建设与发展的生力军,是学校的宝贵财富。为体现以人为本、构建和谐校园的理念,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教职工。
第二章住院探望
第三条在职教职工患一般疾病住院,原则上由各自所在的分工会看望;对患有重大疾病的教职工住院或者特困教职工住院,由校工会视情况统筹安排就近前往探望。慰问金标准为600元/人,每人每年限一次。
第四条离退休教职工住院慰问,由离退休工作处牵头。慰问金标准为600元/人,每人每年限一次。
第三章丧事办理
第五条 学校各类人员去世后,应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本着移风易俗、文明节俭、从简办理的原则办理治丧事宜。
第六条 在职教职工去世后,由工会牵头慰问,逝者生前所在分工会协助逝者家属办理治丧事宜;离退休教职工去世后,由离退休工作处牵头,会同逝者离退休前所在分工会协助逝者家属办理治丧事宜;校级领导干部去世后,由校党政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统战部、人事处、工会等)协助逝者家属办理治丧事宜。
第七条 学校各类人员去世后,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但可以根据逝者生前意愿或家属要求举行简短的遗体告别仪式,逝者生平简介(悼词)由逝者所在部门(离退休人员由其离退休前所在部门)负责撰写。遗体告别仪式相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送花圈:
1.正高职称、正处级干部、民主党派市委副主委及其以上人员、享受正处级待遇以上离退休干部去世,由学校党委、行政、工会、所在分工会或分工会党政机构及有关部门送花圈;
2.其他教职工去世,由校工会(离退休工作处)或逝者生前所在分工会送花圈。
(二)撰写生平简介(悼词):
1.校级领导干部(含升本前校级)、享受副厅级(含升本前享受副校级)以上待遇的离休干部去世,由校党委组织统战部负责拟稿;
2.教授、处级(含副处级)干部、享受处级待遇的离退休干部去世以及对学校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由校党委组织统战部指导,逝者原所在分工会党总支负责拟稿;
3.其他教职工去世,由人事处指导,逝者原所在分工会或部门负责拟稿;
4.撰写生平简介(悼词)应实事求是、简明扼要,逝者家属、亲友可以提供有关情况,但不得强求组织接受自己的意见。
(三)参加遗体告别仪式的人员:
1.校级领导干部(含升本前校级)、享受副厅级(含升本前享受副校级)以上待遇的离退休干部去世后,参加遗体告别仪式的为学校领导(因公出差除外),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和逝者生前同事、亲戚、好友;
2.正高职称、正处级干部及享受县处级待遇的离退休干部去世后,参加遗体告别仪式的为分管校领导、所在分工会党政领导、组织统战部、人事处、工会等部门负责人代表、逝者生前同事、亲戚、好友;
3.其他干部和教职工去世后,参加告别仪式的为逝者原所在分工会党政领导,人事处、工会及相关分工会负责人和逝者生前同事、亲戚、好友。
教职工去世后的丧事操办以生前所在单位为主,校工会(离退休工作处)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办。
(四)宣读逝者生平简介(致悼词):
1.校级领导(含升本前校级)、享受副厅局级(含升本前享受副校级)以上待遇的离退休干部、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教授、全国或省人大代表、全国或省政协委员去世,由学校主要领导宣读逝者生平简介(致悼词);
2.正高职称、正处级干部、离休干部、民主党派省委正、副主委去世,由逝者所在部门(退休前所在部门)的分管校领导宣读逝者生平简介(致悼词);
3.在职教职工去世,由工会副主席宣读逝者生平简介(致悼词);离退休教职工去世,由离退休工作处处长宣读逝者生平简介(致悼词)。
第八条学校各类人员去世,除个别确需按有关民族宗教礼仪办理丧事者外,均实行火葬,对提出不保留骨灰的,应按逝者或家属的意愿就近撒在山上或湖中,但一般不举行骨灰撒散仪式。
第九条 丧事办理过程中,需要学校审定的其他问题,根据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分别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审定或请示校领导后决定。
第四章丧事费用
第十条 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教职工去世后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由人事处按有关文件规定,一次性支付给家属包干使用,结余归逝者遗属,超支不补。
第十一条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需由遗属本人(须无任何生活来源且无劳动能力的)向逝者生前所在部门或单位(离退休人员向离退休工作处)提出申请,经逝者生前所在分工会审核后报人事处,由人事处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吊唁去世的教职工(省内的)以及教职工直系亲属(长沙市内),由学校公费派一辆中型工作用车,车辆费用由工会(或离退休工作处)负责。
第五章丧葬慰问
第十三条 学校慰问去世教职工(含离退休)的慰问费为1000元;对去世教职工的(含离退休)直系亲属表示慰问,慰问费为600元。前去慰问的分工会在校工会领取100元的花圈费用,代表校工会进行慰问,慰问费与花圈费仅限领1次。在职的教职工由校工会代表学校慰问,离退休教职工由离退休工作处代表学校慰问。
第十四条教职工的直系亲属(包含夫妻双方父母、配偶、子女等)不幸去世,学校派人前往慰问。
1.校领导的直系亲属去世,并在长沙市区内举行遗体告别仪式的,在校的校级领导全部参加,各分工会派代表参加;在长沙市区以外举行遗体告别仪式的,一位主要校领导参加,工会、组织统战部、人事处、其他相关单位派代表参加;
2.正高职称、正处级干部的直系亲属去世,一位校级领导参加,工会(离退休工作处)、组织统战部、人事处、所在分工会派代表参加;
3.其他教职工直系亲属去世,由教职工所在分工会组织慰问。
第十五条 省外的慰问、吊唁原则上学校不派人前往,只发唁电表示慰问。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校工会和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1月20颁布的《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教职工重病探望及丧事办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中共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8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