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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一师党字〔2018〕66号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9年02月28日 09:38 点击数: 来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湖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有效平台,是学校听取教职工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代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投资、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方式做出决议。

第七条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做出说明。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与学校直接签订聘用合同,具有劳动人事关系,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密切联系群众,能如实反映教职工意见的教职工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按教职工人数确定:按相关规定,教职工1001——5000人的单位,代表名额为6%--10%。教代会换届时,应在换届选举前确定教代会代表总数和各选举单位的代表人数。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分工会为单位,在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按所分配名额,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校工会制定选举方案,报学校党委审定。选举方案应包括代表人数、组成比例、代表条件、选区划分、代表名额分配、选举办法等。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须经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通过方得当选。代表选出后,由校工会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分工会为单位单独或联合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代表团团长。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有教师、工人、管理人员、党组织和工会负责人等各方面人员。一线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教师、女教职工和少数民族代表应有适当比例。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连选连任。

教职工代表与学校解除聘用合同或者不称职的,原选举单位可依照规定程序进行更换或撤换;代表离退休后其代表资格即行中止;代表校内调动后,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活动。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有权对学校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有权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上级工会、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学校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兼任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可合并召开。

第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换届,征得多数代表同意可以延期,并报上级工会备案,但延期不能超过1年。

第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邀请学校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校二级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民主党派负责人和离退休教职工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主席团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2名,秘书长一般由工会主席担任。

第二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由若干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相关任务。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并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组及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维护教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为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下属单位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该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学校制定《湖南第一师范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办法》《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条例》《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规程》等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应工作规程,推进教职工代表大会运行机制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6月30日颁布的《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同时废止。

附件:1.湖南第一师范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2.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办法

3.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条例

4.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规程

中共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8年6月30日